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服管理,保障校服质量与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2026年上海市中小学利用购买校服谋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2026年闵行区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在校学生校服的选购、穿着、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校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质量为本,安全第一。校服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学生穿着安全。
2.自愿购买,不得强制。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意愿,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
3.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流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4.育人为先,文化引领。校服应体现学校文化特色,发挥育人功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服工作的总体决策和统筹协调,审议校服管理制度及采购方案。
组长:书记、校长
副组长:德育副校长
组员: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后勤保障中心主任、家委会成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服选用组织,负责校服采购的具体工作。
组长:学生发展中心主任
组员: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社会代表、家长代表(包含新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
选用组织职责如下:
1.拟订校服采购方案,确定款式、面料、数量等;
2.组织或委派采购评审;
3.监督校服验收;
4.开展满意度调查;
5.其他与校服选用相关工作。
选用组织成员对采购方案、评审过程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校服穿着管理
第六条 校服穿着以建议、引导为主,不强制要求。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穿着校服,但不得因未穿着校服而对学生进行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第七条 不同场合的穿着要求如下:
1.日常在校期间:建议统一穿着校服,上下身保持一致款式。春秋季穿着春秋装(长袖上衣+长裤);夏季穿着夏装(短袖上衣/长袖上衣+夏长裤);冬季穿着冬装(冲锋衣+长裤),可内搭春秋装上衣。寒冷天气可穿着自身保暖衣物。班级可根据天气情况,在班主任指导下灵活调整穿着类型。
2.升旗仪式及重大集会:每周一升旗仪式及重大节日仪式活动(如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校庆等),建议穿着校服正装,保持整洁得体。区级及以上集体活动,建议统一穿着校服。
3.体育课及体育活动:体育课期间,学生可根据运动需求穿着自备运动服装。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体育竞赛等大型体育活动,建议统一穿着校服夏季款或春秋季款。课间操、跑操等日常体育锻炼,建议穿着校服。
4.校外社会实践及研学活动:建议统一穿着校服,便于辨识和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活动组织方可提前通知是否穿着校服或穿着特定类型。
5.艺术展演及比赛活动:按指导教师要求穿着演出服装或校服。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建议穿着校服。
6.特殊场合:因特殊原因不便穿着校服者,须向班主任说明。天气极端情况下,学校可发布临时通知调整穿着要求。转学新生在尚未购买校服期间可暂不穿着,待校服到货后按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穿着校服应遵守以下规范:
1.保持校服整洁,勤于更换清洗。
2.上衣应正常穿着,不得故意敞开或歪穿;拉链、纽扣应正常使用,保持完整。
3.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写字或涂画(内缝姓名除外)。
4.不得佩戴与学校规定不符的饰品或标志。
5.校服损毁或丢失,可通过补购渠道自行购买。
第四章 校服选购流程
第九条 校服选购按照"选购启动—采购实施—交付验收—售后评价"四个阶段组织实施,做到程序合规、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第一节 选购启动
第十条 学校应深入论证校服穿着的必要性,与家委会充分沟通,确定是否选用校服。沟通记录应作为档案留存。
第十一条 拟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或修订校服管理制度,经审议通过后在学校官网等渠道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是否选用校服及校服管理制度。确定使用校服的,应同时决策启动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校服选用组织,明确成员构成、产生方式、职责分工,家长和学生代表比例不低于80%。
第十四条 选用组织拟订校服款式、面料、套数、价格区间、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服务年限等采购内容。原有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相对稳定。拟继续沿用原有款式的,应事先取得原供货单位授权。选用组织成员对采购方案负有保密义务。我校校服为个性化设计制作,彰显办学文化特色,所有校服样式、价格均须取得教育局相关部门允许后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年级一般为起始年级。若沿用原有款式,非采购年级确有需求的,可与采购年级一并纳入本次选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召开"三重一大"会议审定采购方案,正式启动采购。决策全过程资料立卷存档备查。
第二节 采购实施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综合比选等采购程序。严禁通过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指定供货企业,严禁"定点""定商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陪标"等暗箱操作。学校可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网站、公共招标平台等方式公开发布采购各阶段信息。
第十九条 依据采购方式组建评审小组。采用综合比选方式的,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由选用组织统一委派,家长代表占比不低于80%。成员名单应公示。
第二十条 核查企业信用及关联度,执行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坚持实用、耐用、经济、舒适原则。
第二十一条 校服征订应向采购年级全体家长书面征求意见,同意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推进。未达到的,应停止后续工作。家长可对每一类校服分别选择"愿意"或"不愿意",不必全部购买。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三重一大"审定后,公示中选企业名称、校服款式、质量标准、检测项目、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承诺及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参照校服采购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检测要求、交货时间、验收履约、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及校服到校时间等核心条款,同时封存样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电子版及时报区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备案。采购全过程资料立卷存档备查。
第三节 交付验收
第二十五条 校服送达后,学校查验成衣标识是否齐全,重点查验本批次成衣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形成查验记录,不合格不予接收。选用组织代表应参与查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双送检"制度。供货企业须将每批次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合格报告后送校方备案。学校在发放前,将同批次校服随机抽样送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二次送检"机构不得与企业检测机构相同,检测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学校应第一时间公布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该批次校服一律退货,不得流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两次检测报告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后,方可发放校服。检测报告电子版及时报区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节 售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要求,遵循"自愿购买"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专款专用;不得违规收取附加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实行减免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供货企业建立并公布售后服务保障机制,提供便捷的补购、调换、修补等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发现质量、尺寸等问题应及时协调更换,畅通补货渠道。
第三十条 质量抽检中发现有问题校服,须立即停止本批次采购,在校方监管下销毁处理。个别学生校服存在工艺质量问题的,校方须及时协助处理售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选择供货企业的重要参考。采购会议纪要、招采文件、评审记录、合同文本、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等全流程资料完整归档,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自愿购买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校服征订前,学校须向采购年级全体家长书面发放《校服征询意见书》,明确告知校服为自愿购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家长填写《校服征询单》回执,明确表达订购意愿,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存档。家长可对每一类校服分别选择"愿意"或"不愿意",不必全部购买。
第三十四条 征订同意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推进。未达到的,学校应停止后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签订前须与家委会协商并征得同意。
第三十六条 校服费用由家长承担,学校纯属代办服务,不得从中获利。学校核实采购需求并完成统计后,统一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收取费用,由财务部门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不得挪用、截留、挤占校服资金;不得违规收取快递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不得将校服购买与其他收费项目捆绑;不得设置"不买校服则不能参加某项活动"等隐性强制条件。
第三十八条 未购买校服的学生享有同等受教育权利,不得因未穿校服受歧视或不公正对待。不得将校服购买率、穿着率与教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亦不得与学生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挂钩。未购买校服的学生参加集体活动时,学校应提供临时校服借用或协调安排,确保正常参与。
第三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反自愿购买原则,应予纠正和追责:
1.强制或变相强制家长购买校服;
2.将校服购买与学习机会、活动参与等挂钩;
3.对未购买校服的学生歧视性对待;
4.将校服购买率、穿着率纳入教师或学生考核;
5.从校服采购中获利或收受回扣。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学校应立即纠正,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减免政策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校服减免: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区教育局认定标准);
2.孤儿;
3.残疾学生;
4.低保家庭学生;
5.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6.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临时陷入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确认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减免标准如下:
1.全额减免:孤儿、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2.部分减免(50%):低保家庭学生、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临时减免:因突发事件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减免,减免比例由学校根据困难程度确定,最高可全额减免。
4.减免范围涵盖常规所需全套校服,特殊体型定制不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减免申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家长在校服征订期间向班主任提交《校服减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不便提供书面证明的,可向学校说明情况,由学校协助核实。
2.班主任初审后,将材料提交学生发展中心。
3.学生发展中心审核,必要时可家访或向相关部门核实,通过后报后勤保障中心。
4.后勤保障中心审批,确定减免对象和标准,报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5.学校书面通知家长审批结果,告知减免金额及实际需支付金额(如有),注意保护家庭隐私。
6.全额减免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部分减免的,家长支付剩余费用。
第四十三条 减免资金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其他学生转嫁。学校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减免专项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减免需求超出预算的,应及时申请追加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保护减免申请家庭隐私,减免名单仅限内部管理人员知悉,不得在班级、家长群等场合公开。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校服管理工作台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 投诉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投诉渠道:
1.校内渠道:
(1)学生发展中心投诉接待,联系人:学生发展中心主任,电话:33580527-2142,办公地点:学生发展中心办公室,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6:30。
(2)校长信箱:学校官网公布校长电子邮箱。
(3)家委会反馈:家委会代表代为转达投诉意见,定期收集意见建议。
(4)班主任转达:家长、学生可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汇总后提交相关部门。
2.线上渠道:
(1)学校官方网站:公布校服管理制度、采购信息、检测报告等,设有在线意见反馈入口。
(2)学校微信公众号:定期公示校服工作相关内容,可通过公众号内设校长信箱反映问题。
第四十六条 以下校服相关问题均可通过上述渠道投诉:
1.质量问题:面料不合格、做工粗糙、有异味、尺寸不符等;
2.采购违规:暗箱操作、强制购买、收受回扣、指定供货企业等;
3.价格问题:质价不符、违规收费、附加费用等;
4.服务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补购调换困难等;
5.穿着管理:强制穿着、歧视未穿校服学生等;
6.减免政策:减免申请被拒、政策执行不到位等;
7.信息公开:采购信息未公示、征询流程不规范等;
8.其他校服相关问题及建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在官网校服管理专栏、校门口公告栏公示投诉渠道信息,包括投诉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时间等,并保持信息更新,确保联系方式畅通。
第八章 信息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须将校服采购合同报送区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九条 每批次校服成衣的供应商和校方送检报告均须报送区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 校服价格、款式、采购流程均须报教育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采购会议纪要、招采文件、评审记录、合同文本、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等全流程资料须完整归档,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章 质量与安全
第五十二条 校服质量须符合以下国家标准:
1.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2.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3.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十三条 检测项目应包含但不限于: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异味、色牢度、绳带要求、附件抗拉强力等安全指标。
第五十四条 严禁采购"黑名单"企业、无资质企业产品。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可通过市市场局提供的"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询链接"核查。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区教育局对学校校服工作定期督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程序合规、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公开公示、资料归档、家长满意度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校服管理工作台账,自觉接受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对违规决策、收受回扣、以权谋私、暗箱操作、质量失控、违规收费、侵害群众利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在学校官网等渠道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上海交通大学附属闵行实验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校服管理方案》同时废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闵行实验学校
2026年7月